合伙企业的所得税征收采用“穿透纳税”机制,合伙企业本身不缴纳所得税,而是由合伙人分别缴纳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。其核心制度如下:
一、核心征收规则:“先分后税”
二、纳税主体区分
1. 天然人合伙人
2. 法人合伙人(公司、其他组织)
三、应纳税所得额计算与分配
① 合伙协议约定比例 → ② 协商比例 → ③ 实缴出资比例 → ④ 合伙人平均分配。
(合伙协议不可约定“全部利润归部分合伙人”)
包括已分配利润 + 当年留存利润(未分配部分也需计税)[[25]。
四、征收管理要求
1. 申报方式:
2. 时刻节点:
五、独特税务处理
合伙企业亏损可由自身以后5年内所得弥补,但不得抵减法人合伙人的盈利。
合伙企业不能独立申请《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》,需由居民合伙人通过主管税务机关申请。
六、常见误区与风险
1. 不分配利润仍要缴税:即使利润未分配,合伙人仍需就应分份额纳税(如深圳税务局案例)。
2. 混淆免税政策:法人合伙人取得的合伙企业分红不属于“居民企业间股息”,需缴纳企业所得税。
3. 亏损抵减错误:合伙企业亏损不可抵减法人合伙人盈利,否则需补税并缴纳滞纳金。
拓展资料图示
plain
合伙企业所得 → 按比例分配至合伙人 → 天然人(个人所得税)
法人(企业所得税)
要点:计税依据为“应纳税所得额”而非实际分配;留存利润也需缴税;区分天然人/法人税率;避免免税误用和亏损抵减错误。